20.6.11

quote:誰殺死了警長

講講道理。不要忘記,他是「殉職」。殉職的意思是,因工作而亡,因職務而亡。

劉警長和示威者劉玉棠的關係,是因工作/職務而形成的臨時關係,在這個臨時形成的情境裡,劉是示威者,有他自己的冤情,他的抗議手法是否違法,法庭都可以稍後審理判決。劉警長是警察,他是在處理事件過程裡失足跌下天橋死亡,現場證據顯示這是一宗意外。

警察、消防員等等,都是社會前線比較危險的工作,有一定風險,這是任何入職者都要自行承擔的風險。如果沒有認清自己的職務與責任,在出事後隨意諉過他人,未免太天真,也不夠擔當。

對於公職人員因公殉職,表達難過、深切哀悼是必須,然而,把死亡事件上綱上線至責難民間示威活動,簡直是違反法治與公義精神,也令社會所有公民背負不必要的罪疚與恐懼,因為任何人都有機會在自願或非自願的情況下,與警察進入臨時的「工作」關係,按此邏輯,每個人都有機會導致公職人員「殉職」。

而且在這種簡化死亡因果關係的過程裡,太多細節被略過,焦點轉移,仇恨擴大,死者的死亡「被」政治化,生者的冤情也「被」不合理化,秩序沒有愈來愈清明,反而更混亂未明,這豈會是執法者想要的效果?

真正負責任的公權如官僚、傳媒,不應製造矛盾讓民間感到恐慌、互相仇恨,而是要問,為甚麼社會出現愈來愈多的激烈抗爭行動?是否現有的申訴機制過度麻木、封閉,沒法回應民間訴求?公職人員的職業安全指引是否已經足夠?公眾就是要監督這些,這樣才不會讓一條寶貴人命白白湮滅。

[塵翎] 明報19/6/201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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